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朱建德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
被 告 張婷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前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陳明意見:
㈠被告給付原告與原告配偶吳奕萱112年7月份薪資各新台幣14,850元、4,700元之緣由為何?㈡「阿賢」係由何人洽談聘僱?㈢原告就被告主張之抵銷債權16,368元,有無爭執?㈣訴外人羅文裕係遭何人解聘?有無證據資料?被告請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前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陳明意見:
㈠被告給付原告與原告配偶吳奕萱112年7月份薪資各新台幣14,850元、4,700元之緣由為何?㈡「阿賢」係由何人洽談聘僱?㈢被告主張系爭協議之範圍包括「原告會持續指導協助」、「廚師人員任用及培訓」、「食材貨源供應」,具體內容各為何?與加盟契約有無關連?是否需另給付薪資?㈣訴外人羅文裕係遭何人解聘?有無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