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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康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原告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91頁至92頁),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2,880元後,仍應補繳裁判費3,4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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