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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6號
反訴 原告 黃龍源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反訴 被告 曾明惠
曾麗蓉
黃見龍
周秀美
莊哲鳴
莊俊賢
莊俊喬
陳王片
莊清意
莊昭安
莊勝達
莊漢文
謝裕隆
莊銘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反訴原告訴請合併分割部分當事人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339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土地
面積(平
方公尺)
112年公告土地
現值(元/平方
公尺)
反訴原告應有部分
價額(計算式即
左列各欄位相
乘,小數點以下
4捨5入)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
土地
129
1,500
300000分之57261
36,933元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
土地
117.29
1,500
300000分之57261
33,581元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
土地
296.81
1,500
4分之1
111,304元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
土地
3,442.78
1,500
8分之1
645,521元
總計
827,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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