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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黃瀞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祥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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