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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1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黃永忠
黃世武
黃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是否已將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尚待釐清,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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