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739,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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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玉珊
廖珮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怡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17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計算式:170,000元+170,000元=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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