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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施文明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新力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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