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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9號
原 告 林冠銍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被 告 林國樑
林南柱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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