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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陳宗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宗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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