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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朝郡
姜岳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育
昌等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84,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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