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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藍鴻毅
上列原告對附表所示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9,100,000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尚不足新臺幣75,2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被告姓名 請求給付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幣值:新臺幣,單位:元) 蔡志豪 400,000 王瑋鴻 1,980,000 陳耿銓 3,100,000 洪維駿 1,440,000 吳信文 180,000 黃廷軒 1,000,000 陳佑承 1,000,000 金額總計 9,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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