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858,2024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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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8號
原告COUTO KEVIN MICHAEL(即柯凱文)


訴訟代理人林子恒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RUHL KRI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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