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訴外人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6日邀同訴外人朱潤
- (二)並聲明: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放款借據、增
-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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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偉正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
被 告 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朱潤堂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70,175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3,572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準此,求償連帶債務對於各債務人並非必要共同訴訟,債權人雖以數債務人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苟僅數債務人中之一人提起異議,其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務人,自應以該聲明異議之債務人抗辯事由於全體債務人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而定,如聲明異議之債務人提起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復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即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反之,若其提出抗辯係基於個人關係,自無同條項之適用,其異議效力即不能及於全體債務人,該支付命令祇對聲明異議之債務人部分失其效力,並就債權人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至未異議之債務人部分,其支付命令自已確定。
經查,本件原告原對債務人即訴外人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朱潤堂及被告,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令令,其中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朱潤堂已合法送達,未提出異議(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卷,下稱司促卷);
被告則於民國112年6月5日收受支付命令後,於112年6月7日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依法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本件起訴;
惟被告異議事由僅載明「該項債務尚有爭執」等語(見司促卷),且被告經本院送達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陳述意見,致本院無從審查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而為異議,故本件被告聲明異議效力僅得認定及於其個人,難認被告異議事由及於其他債務人即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朱潤堂,故本件應僅以被告為審理範圍。
此外,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朱潤堂收受支付命令後並未聲明異議,不生視為起訴之效力,該支付命令應已確定,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即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發給,附此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6日邀同訴外人朱潤堂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90萬元、360萬元,共計4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三年,每月28日攤還本息,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央銀行轉融通利率浮動計息;
自110年3月28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99%計算(目前為2.425%);
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另應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嗣百度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請寬限期一年,即貸款期限自109年6月18日起至113年6月18日止,寬限期內按月繳息,寬限期後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增補條款契約書。
嗣111年5月25日百度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請展延借款期限一年,即自109年6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止。
詎料百度工程有限公司自112年3月28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2,270,175元及以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朱潤堂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應與百度工程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70,1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放款借據、增補條款契約書、保證書、放款客户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明文。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法文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實,可信為真實。
故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應清償全部借款,朱潤堂與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說明,應與百度工程有限公司負同一債務,對於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與訴外人百度工程有限公司、朱潤堂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即裁判費經核為23,57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培馨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54,033元 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25% 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1,816,142元 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425% 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總計 2,270,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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