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989,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8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蔡博偉即久冠服裝社

蔡文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77,92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61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2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1,877,9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博偉即久冠服裝社(下稱蔡博偉)於民國111年5月30日邀同被告蔡文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日起至114年6月2日止共3年,自借款撥付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率按原告銀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下稱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2.84機動計算;

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將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自逾期時之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自112年8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依逾期時指標利率百分之1.59加計百分之2.84後為週年利率百分之4.43計算之結果,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1,877,920元,及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蔡文冠為蔡博偉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簡易資料查詢、放款繳息明細表、存款交易明細、指標利率表、催告書暨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45頁);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結果,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尚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前段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後段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