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1995,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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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盈瑞
被 告 蔡文冠即久吉服裝社


蔡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49,262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6,24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蔡文冠即久吉服裝社於民國109年8月25日邀同被告蔡博偉擔任連帶保證人,就蔡文冠即久吉服裝社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原告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蔡文冠即久吉服裝社於109年8月2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4筆,合計400萬元,依渠簽立之借據條款第6條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第2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依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上開借款約定之利率、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件所示。

詎蔡文冠即久吉服裝社未依約償還本息,經原告多次電催、函催均置之不理,迄目前尚欠原告本金2,549,262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明細表、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存款利率表、中華郵政儲金利率表、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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