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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8號
原 告 曾慧欽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郭政憲
郭佳璋
馬林貝如即林貝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高雄市岡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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