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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3號
原 告 莊久慧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紹賢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表示兩造已有和解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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