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5號
原 告 千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暄閔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37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29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