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2149,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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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
原 告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陸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3,2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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