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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郭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澤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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