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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2號
原 告 水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龍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雅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16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973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2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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