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2252,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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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
原 告 兆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陳素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鴻、林秀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5,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9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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