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243,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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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陳麗秀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威帆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2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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