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陳威帆
被 上訴人 陳麗秀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麗秀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702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1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 發生日期 金額/價值 1 存款 玉山銀行佳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109年4月6日 95,000元 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09年4月6日 195,000元 109年4月8日 66,000元 109年4月29日 304,300元 3 存款 第一銀行麻豆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109年4月29日 48,778元 4 存款 麻豆區農會新生分部 (帳號:00000-00-000000-0) 109年5月12日 20,624元 5 自用小貨車 五十鈴 (車牌號碼:0000-00) 109年4月6日 200,000元 合計:929,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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