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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佳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李雪鶴等六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7,44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05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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