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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源
被上 訴 人 林蔡美華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41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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