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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告周佳珊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及參加人杜聰傑、陳國源、廖吳花、杜博信、吳國禎、杜淑真、杜綉琍、杜順安、杜榮宗、杜順宗、杜秀燕、杜玉藤、杜聰明、杜秀滿、杜明文、杜松樟、杜金衡、杜耕榮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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