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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馬徐桂蘭
被 上 訴人 魏玉輝
魏玉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94,84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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