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春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55,421元(以上訴人起訴請求之人民幣277,994元,以起訴時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1,255,4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0,2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