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訴,465,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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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陳文典
被 上 訴人 陳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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