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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王沂旋(原名王綉媛)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被 告 洪采緹(原名洪宜文)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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