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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登賢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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