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呂東嘉 住○○市○里區○○○街000號
許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被 告 陳怡蓁
陳忠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89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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