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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瑞兆
張友才
邱錦秀
姜榮宗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廖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1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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