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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許雯容
被上 訴 人 李為謙
朱巽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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