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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王明芬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文裕間因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此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5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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