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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王宏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伯群間因112年度訴字第98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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