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雪華
李郡哲
李念耘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被 告 大佳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亨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洪椿翔
楊錦龍
杜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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