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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顏信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8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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