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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信緯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935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另判命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21,74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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