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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王耀陞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被 告 塑晶塑膠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清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陳乃慈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張中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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