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杜宏良
杜貴香
涂嘉昇
涂耀仁
涂嘉順
陳錦玉
涂錦章
李奇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455,84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63,2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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