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重家繼訴,26,2024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參 加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甲○○○與被告乙○○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5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6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訴訟參加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未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5份交由本院送達兩造,以令兩造表明意見。

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