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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泯彣
黃湞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冠予、陳碧旺、郭陳春菊、陳春美、陳素枝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4日11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0,309元(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物112年房屋課稅現值671,900元,公同共有2分之1的課稅現值即為335,950元、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526元/平方公尺,面積1,3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12,526元/平方公尺=8,724,359元;
335,950元+8,724,359=9,060,3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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