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吳碧珠
陳文德
陳文彬
陳文成
被 告 許元碩
巨豐工程行即郭芝羽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U TE-YIN(劉德音)
訴訟代理人 張宇維律師
被 告 國聯保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傷害致死刑事案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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