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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施新雄等人(姓名及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被 告 王唯安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且同日宣判案件甚多,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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