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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謝書萍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被 告 謝長榮
蔡霙澤
鄭凡宇
鄭啟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鄭永奕
鄭永傳
鄭啓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祐齊
被 告 謝馥禧即吉田開發建設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毓容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前就被告謝馥禧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具狀陳明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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