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重訴,40,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林美枝

林慧華
江昱嫺
訴訟代理人 蔡曜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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