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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生
上 訴 人 昱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楹淦
被 上訴人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 上訴人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即清算人)顏佑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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