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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信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5,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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